一、委托拍卖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二、拍卖公告与展示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三、办理竞买手续
竞买人需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前将竞买保证金存入拍卖人指定账户。
拍卖成交的,如《委托拍卖合同》未约定竞买保证金可冲抵拍卖成交款的,于标的物完成移交或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按约定时间内无息退还买受人。
拍卖未成交的,于拍卖日结束后按约定时间内无息退还竞买人。
经确认符合竞买条件资格的,由拍卖人与其签订《竞买协议书》和《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等相关文件。
四、拍卖的实施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五、拍卖成交款、佣金的支付及标的物移交
根据《委托拍卖合同》、《竞买协议书》约定支付拍卖成交款及佣金。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在收到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人收到拍卖佣金按约定时间日内,委托人将过户所需资料和标的物移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委托人予以协助;过户税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或全部由买受人承担。